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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會章

聖公會阮鄭夢芹小學

校友會會章

(一) 會名
1.1本會定名為「聖公會阮鄭夢芹小學校友會」,英文為S.K.H. Yuen Chen Maun Chen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夢芹校友會」,英文簡寫為YCMCAA。以下簡稱為「本會」,而聖公會阮鄭夢芹小學則簡稱為「母校」。

(二) 會址
2.1香港新界大埔廣福? 聖公會阮鄭夢芹小學。

(三) 宗旨
3.1增進校友間的友誼和聯繫。
3.2聯繫母校與校友間的溝通和合作,回饋母校,增強對母校的歸屬感。
3.3發揚母校的辦學理念,協辦和支援教育活動,提高母校的教育質素和聲譽。
3.4參與社區活動,促進母校與社區間良好的關係。

(四) 法理地位
4.1本會隸屬於聖公會阮鄭夢芹小學,為母校法團校董會轄下之組織。
4.2本會為母校之辦學團體,聖公宗(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母校辦學團體」),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所承認之認可校友會。

(五) 會員資格
5.1凡是聖公會阮鄭夢芹小學(前上午校或現全日制)畢業生。
5.2曾就讀於聖公會阮鄭夢芹小學(前上午校或現全日制)的學生。
5.3會員類別:
5.3.1少年會員
a.資格:凡畢業或就讀於母校(前上午校或現全日制)而未滿十八歲者,均有資格申請成為少年會員;
b.權利: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可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但不擁有提名、選舉、被選舉、動議、和議及投票表決之權利。
c.義務:1. 遵守本會會章;
2. 繳交會費$20(繳交一次有效期至18歲。凡年滿十八歲的少年會員,將無須再繳交會費$50而自動成為基本會員)。
5.3.2基本會員:
a.資格:凡畢業或就讀於母校(前上午校或現全日制)而年滿十八歲者,均有資格申請成為基本會員;
b.權利: 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享有在會員大會提名、選舉、被選舉、動議、和議、發言及投票表決之權利。
c.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繳交一次性會費港幣50元正。

5.3.3名譽會員:
a. 資格:凡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均可被邀請成為名譽會員。
b. 權利:1.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2. 可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但沒有提名、選舉、被選舉、動議、和議及投票表決之權利。
3. 毋須繳交會費,但歡迎贊助。

(六)會員權利及義務
6.1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權益、福利及設施。
6.2依會章享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或自行退會等權利。
6.3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出席會員大會、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協助推行會務。
6.4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會章、盜用本會名義及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者,會被本會依章程序及規則撤銷其會籍。

(七) 會費及財政安排
7.1會費及用途:
a. 本會之會費得用於以下用途:
1. 支付本會一切日常會務經費;
2. 支付本會一切符合本會會章所列宗旨之各項事務費用。
7.2 本會經費由會費及其他捐獻、贊助等籌集。
7.3 本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7.4 本會一切收入,必須存入母校名下之銀行戶口(另設之校友會獨立戶口)。一切支出單據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及財政三職銜中之兩人共同簽署確認,而支票則由學校銀行戶口有效之授權人簽署,方能生效。
7.5 會員如有中途退出者,已繳會費或捐獻、贊助,概不退還。
7.6 本會執行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調整會費金額。
7.7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
7.8 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八) 顧問
8.1現任校監、校董及校長均為本會當然顧問。
8.2執行委員會可邀請母校現任或已離任教職員出任顧問。
8.3顧問可列席本會會議,並就本會事務給予意見,提供建議,但沒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8.4顧問享有參與本會一切福利、活動和設施的權利。

(九) 會員大會
9.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本會會員為其成員。
9.2會員大會最少於每年舉行一次,應於每年一月或以前召開。日期由執行委員會議定,並於大會召開前不少於十四天通知所有會員。
9.3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20位基本會員。如在原定開會時間1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並於一個月內擇日再次召開大會。當大會重新召開時,以當時出席之基本會員人數為法定人數(此項法定人數並不適用於解散本會議案)。
9.4會員大會行使以下權責:
9.4.1修改會章;
9.4.2選舉或解散執行委員會委員;
9.4.3審議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9.4.4決定會務方針,推展會務;
9.4.5罷免瀆職之執行委員會委員;
9.4.6審議及決定其他會務。
9.5 一般議項﹝罷免執行委員會及本會章修訂議案除外﹞必須獲得超過與會基本會員之百份之五十贊成票,方能通過。
9.6 罷免執行委員會及本章修訂議案則必須得不少於與會基本會員之三份之二贊成票,方能通過。
9.7 一切議程、決議內容不能抵觸母校辦學團體以及母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及則例及本港教育條例或資助則例。

(十) 執行委員會
10.1本會執行委員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按照本會會章執行會務,並集體向會員大會負責,負責解釋會章。
10.2執行委員會之功能分別為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處理本會財政賬目、組織活動、對內對外聯絡及擬訂會員大會議程等。
10.3所有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工作是義務性質,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任期由二月一日至兩年後的一月三十一日止。
10.4每兩年選舉執行委員會一次,選舉方式由執行委員會或改選工作小組安排,並於會員大會中投票或以其他投票方式選出。
10.5會員大會須每兩年選舉7名基本會員組成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各職位及職權如下:
10.5.1主席 (1人):代表本會發言,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一切會議,指導執行委員會委員執行會務,並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爭取支援及籌募經費。
10.5.2副主席 (1人):協助主席處理會務,並在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時署行主席職權。
10.5.3秘書 (1人):協助主席準備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和保管本會檔案文件。
10.5.4財政 (1人):管理一切收支帳目及財政,協助主席制訂財政預算和財政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經執行委員會審議之收支結算表。
10.5.5會籍 (1人):管理會員之檔案資料,增刪修訂會員名冊,並負責聯絡會員及
兼本會之事務工作。
10.5.6總務(2人):負責網頁、電郵及各樣電腦媒體技術支援、統籌舉辦各項活動,並兼本會之宣傳及出版等工作。
10.6執行委員會於其任期內召開會議最少兩次。每次會議須有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中的議案若獲過半數出席委員贊成,即可通過。
10.7執行委員會如須辭職,必須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須根據會章所訂盡快填補空缺。
10.8執行委員會委員若有違反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可被免職。
10.9可設後補委員。所有當選委員以外之候選人均為後補委員,次序分別以得票數目之高低依次排列,如有同票者以抽籤形式決定先後。
10.10若遇本會屆內任何執行委員出缺,應先由後補委員補足法定人數。如仍不足,則可任命其他基本會員接任。所有接任之期限直至該屆任期完結為止。
10.11一切議程、決議內容不能抵觸母校辦學團體以及母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及則例及本港教育條例或資助則例。

(十一) 特別會員大會
11.1執行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在收到基本會員有效的書面要求,基本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有效的書面要求須具備不少於50位基本會員的有效聯署及列明討論事項。
11.2執行委員會需於特別會員大會召開14天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11.3特別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最少50名會員,方為有效。若出席人數不足,須於一個月內重新
召開。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不少於30名基本會員。
11.4 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規則,與會員大會相同。

(十二) 罷免及處分
12.1凡會員冒用本會名義損害母校/他人利益行為以致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執行委員會有
權作出罷免及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12.2執行委員會委員如有觸犯本港刑事法例而經法院定罪,或被法院宣佈破產,或冒用本會名
義致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須由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即時暫停其職務,待會員大會確認
罷免,並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十三) 校友校董選舉
13.1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校友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母校法團校董會之章程以及「聖公會阮鄭夢芹小學校友校董選舉規則」舉行母校之校友校董選舉。
13.2上述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母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十四) 修章
14.1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應由執行委員會修訂議案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案在不違反母校辦學團體、及母校法團校董會之章程及則例以及本港教育條例或資助則例情況下,須經出席基本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投票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14.2會章修訂後,須交由母校辦學團體核准及給予書面同意後,方能生效。

(十五) 解散
15.1如本會有違反母校辦學團體或母校法團校董會辦學宗旨及精神,母校辦學團體或母校法團校董會保留決定解散本會及接管一切財務權力。
15.2除因辦學團體或母校法團校董會指令外,解散本會議案須於會員大會中獲出席基本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人數贊成通過,方能定案。倘會員大會因流會影響表決,則重新召開的會員大會必須符合法定人數方可對解散議案作出表決。
15.3如本會遭指令或表決而解散,本會所有資產於扣除應繳開支(或債務)後,將全數捐贈母
校作學生福利及教學資源用途。

(十六) 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
16.1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完)

修改日期:2014年10月18日